记者获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上海洞泾加油站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将销售过程中现金收款存入个人账户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1100余万元,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7.34万元。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35.8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上海洞泾加油站有限公司共有四家加油站点,分别位于上海洞泾、新桥、佘山、叶榭等地。该公司加油站点涉及油品和非油品的收入,非油品收入主要包括便利店销售的烟、饮料和汽车燃油宝等收入。经税收数据分析,该企业有相关非油品经营行为的进项发票,但在企业开具的发票中未查询到非油品经营行为的相关信息。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后发现,该企业仓库中的烟、饮料等商品库存确实存在减少的情况。库存变化与开具的发票信息不符,该公司疑似存在非油品收入未开票、未申报行为。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公司先前的油管硬件、软件和数据均已报废处理,且无法提供相应原始资料。企业的油品收入无法确认。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四名加油站点负责人的资金流水后发现突破点。2021年至2023年间,四名加油站点负责人存在定期将现金存入本人个人账户,再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的异常行为。
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四名加油站点负责人,其中三名加油站点负责人承认其经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将经营过程中销售油品和非油品的现金收入通过存入个人账户后再转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在详实的证据面前,最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该公司通过现金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检查人员最终确认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现金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1100余万元,涉及偷逃税费397.3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偷逃税款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积极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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